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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反洗钱”大招:本月起买房必须刷本人银行卡 | 热点观察

2017-05-09 薛远桥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 | 薛远桥

图片 | 来源网络

声明 | 本文内容为我所原创,欢迎转发到朋友圈,转载须注明来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引言


4月20日,央行营管部和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开发商和中介履行反洗钱义务。


按照新规,开发商在售房、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中,必须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活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随着全球反洗钱运动的不断深入,各国反洗钱的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公众对反腐、反洗钱的要求空前高涨。




律师解读


多年来,反洗钱的重点集中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集中在商业银行。目前,特定的背景下,监管机构目前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出了新的反洗钱义务要求。


此次央行营管部和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该《通知》,表明着对洗钱工作的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进入了新的领域,该通知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缺失。


律师提醒,特定非金融机构,请打起十二分精神,正视形势的发展,反洗钱义务已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义务



点评律师



薛远桥 律师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及仲裁;房地产与银行法律事务; 个人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yqxue@gdlawyer.com



政策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经纪服务中,有承担识别可疑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应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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